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执146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600号四层403.
法定代表人:黄海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282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2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8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公积金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采取公告悬赏措施,但未征集到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执行。本院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31880元(执行费1878元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帅锋
审判员 闾建平
审判员 赵晓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