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282民初715号
原告: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915074402。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600号第四层自编403。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奥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EW11。
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汇润国际2号楼
15楼08、10、11、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奥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依法进行公开审理。
原告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灵宝宝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动力锂电池负极专用铜箔项目MVR零排放处理系统工程合同》及《年产4万吨动力锂电池负极专用铜箔建设项目水处理站系统及设备采购(设计规模4万吨,投用2万吨,预留2万吨)项目废水处理+中水回用系统包干交钥匙工程合同》,返还工程款4710787.37元,支付违约金18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因灵宝宝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动力锂电池负极专用铜箔项目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工程,分别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年产4万吨动力锂电池负极专用铜箔建设项目水处理站系统及设备采购(设计规模4万吨,投用2万吨,预留2万吨)项目废水处理+中水回用系统包干交钥匙工程合同》、2018年5月20日签订《灵宝宝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动力锂电池负极专用铜箔项目MVR零排放处理系统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地点为灵宝市宝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灵宝市角。工程总价630万元,性质为交钥匙工程。被告负责对项目中的工艺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安装施工及调试验收,并承担自行负责设计的工艺设计、制造、采购、安装施工、调试验收及质量的全部责任。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710787.37元。2019年12月26日原被告确认调试运行计划以来,被告实施的工程系统一直存在质量问题未能实现约定的技术参数、未达验收条件。无奈,2020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四川奥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分两案起诉的纠纷均已移送至我院审理【案号(2021)豫1282民初1899/4446】,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依法提起反诉。为避免重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98元,退还原告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