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奥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600号第四层自编403。

法定代表人:**超,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奥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汇润国际2号楼15楼08、10、11、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奥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4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院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乐纯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和履行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以******;交钥匙工程”形式承包宝鑫电子4万吨/年水处理站系统工程一期(2万吨/年)的零排放MVR蒸发结晶系统工程,项目包括系统设备的设计、采购及制造安装、调试工程。从合同范围、内容、目的看,更符合建设工程的承包模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非一般买卖合同或定作合同纠纷。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一审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由,本案系因《年产4万吨动力锂电池负极专用铜箔建设项目水处理站系统及设备采购(设计规模4万吨,投用2万吨,预留2万吨)项目废水处理+中水回用系统包干交钥匙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年产4万吨动力锂电池负极专用铜箔项目MVR零排放处理系统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的履行产生的争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案涉《工程合同》《技术协议》涉及大型污水处理设备的设计、采购、安装、调试等,大型设备的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且奥恒公司与乐纯公司在《工程合同》中就项目地点、工程规模、双方责任、工程款、工程验收、工地现场管理、工程保修等事项所作的约定亦符合建设工程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故本案应当按照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合同》中虽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位于河南省灵宝市,故本案应由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40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