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1631号
原告: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604号306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奥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泰路28号宜莱顿总部基地3号楼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奥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