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民初1080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8年10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云龙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50554206W。
法定代表人:许志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小艺、邱兵,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彪,男,生于1983年1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湖北省宣恩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鄂2827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于
2020年8月4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现已到期。申请人***遂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宣恩县长潭河侗族乡人民政府享有的工程款19500元。申请人以湖北铭禹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保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宣恩县长潭河侗族乡人民政府享有的工程款19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15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大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向卉珍
书 记 员 赖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