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7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
被执行人: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云龙南路19号附1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5055420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70460元并承担诉讼费156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一、被执行人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支付20000元,剩余52022元定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案件执行费980元,由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如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期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债权;三、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各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