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生于1981年3月12日,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
被执行人: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云龙南路19号附1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5055420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22)鄂2825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金钱义务625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82元、执行费84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向**支付62550元,案件受理费682元、执行费848元由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银行卡及网络资金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2825执99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