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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621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27日生,住四川省珙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曲云龙南路19号附1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岗仁国际8栋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藏062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2年1月2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在西藏自治区尼玛县公共体育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建设项目评审费499,916.4元(其中包括执行费7,289.4元),2022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欠申请执行人***492,627元,约定被执行人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在西藏自治区尼玛县公共体育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建设项目评审费拨款后支付,即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腾安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约定履行的履行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藏0621执24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赤来罗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索朗巴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