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普洛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普洛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洛宁县兴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8民初1108号
原告:河南普洛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村龙腾北路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598H75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洛宁县兴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洛宁县兴华镇兴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80064322080。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洛宁县兴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普洛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宁县兴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普洛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16元,减半收取4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