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3民初3025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
原告:洛阳远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乡三山村北区经一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涧西区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汇通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磁涧镇镇政府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远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汇通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及洛阳远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及洛阳远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