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昊博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2992南通澳斯派克焊机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昊博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4民初2992号
原告:南通澳斯派克焊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昊博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门峡市交口乡**梁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澳斯派克焊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昊博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澳斯派克焊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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