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家水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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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547号之一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家水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3MA2DHGFN20,住所地:衢江区。
诉讼代表人:吕家水,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柯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5595721C,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县前县河一区2幢B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家水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家水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现原告提出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家水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财产保全费710元,合计1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毛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