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柯城万璐机械租赁服务部、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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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1616号



原告:衢州柯城万璐机械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2MA2DJ4FU8A,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上下门村下大门1-26号。




经营者:万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富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雯,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5595721C,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双塔街道县前县河一区2幢B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衢州柯城万璐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衢州柯城万璐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柯城万璐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审判员姜美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