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郑小铃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81执262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5595721C,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县前县河一区2幢B301室。
法定代表人:程志善,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樟根,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沁雯,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郑小铃,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山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小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81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郑小铃支付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1330499.7元及诉讼费损失8387元;执行费1578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郑小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郑小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小铃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郑小铃拒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本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同时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郑小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81执26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剑平
审判员姜美娟
审判员管玉江
二○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徐永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