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

天长市双润钢材经营部、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81民初3375号
原告:天长市双润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南侧(万寿机械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1MA2Q7BH51W。
经营者:王爱军,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双塔街道县前县河一区2幢B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5595721C。
法定代表人:程志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樟根,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宏基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安乐路西侧静安路南侧(原电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7044632XW。
法定代表人:周明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梅,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凤景,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天长市双润钢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天长市宏基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凤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长市双润钢材经营部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双润钢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长市双润钢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78元,减半收取6439元,由原告天长市秦栏镇通洋电子厂负担。
审判员 陈 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梦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