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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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630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琴,浙江江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懿,浙江江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市区。
被告: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5595721C,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县前县河一区2幢B301室。
法定代表人:程志善,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樟根,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云鹤(系该公司员工),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山市市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有不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叶绿
人民陪审员孔天安
人民陪审员郑水菊
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