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176号

申请人: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898125XR。

法定代表人: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锋,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梦娟,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龙王村路西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03047Y。

法定代表人:王宗琳,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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