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1财保106号
申请人: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898125XR(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为申请人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17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