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1民初4861号

原告: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89812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计1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