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8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办事处掌鸠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745284810E。
委托代理人:李孝坤,云南法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女,1966年10月10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云南晓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屏山镇南街七队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跃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750679411L。
被执行人:董跃银,男,1964年3月16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受理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董跃银、云南晓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711387.10元,执行费821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董跃银已于2020年12月9日偿还本金1050万元。二、剩余案件款及利息被执行人董跃银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150万元本金全部偿还。利息部分在2021年4月30日前全部结清。三、若被执行人***、董跃银、云南晓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期限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被执行人***、董跃银、云南晓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现因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但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故本院予以终结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128执12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