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晓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南晓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执1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办事处掌鸠河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毅
被执行人:云南晓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屏山镇南街七队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跃银。
被执行人:董跃银,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苗族,省份证号码:530128196403160010,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
被执行人:胡晓铭,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
本院在执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南晓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跃银、胡晓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云01民初1976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14793498.1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
进入执行后,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位于禄劝县为整合司法资源、方便执行,本院决定指定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8)云01民初1976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付 琼
审 判 员  冯丽萍
人民陪审员  罗利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