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执复36号
复议申请人:云南晓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屏山镇南街七队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龙海村委会衣干村。
委托代理人:陆玉春,云南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复议申请人云南晓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8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云南晓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复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晓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晓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申请,原执行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西昆
审 判 员 杨兴灿
审 判 员 熊梓旭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