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丁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分宜永建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丁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7民初25290号之一
原告:分宜永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北环西路大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丁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
法定代表人:**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分宜永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丁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沪0107民初25290号诉讼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告上海丁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471.76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丁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471.76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