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丁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2333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安市君合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丁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1幢309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丁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