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4079号
原告:吉安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滨江街道金竹社区附中路5号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丁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1幢309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吉安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丁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吉安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安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