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丁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立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丁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执保15号 申请人:**市立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 外环路2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M1T52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丁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1幢309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MA1H.MQTT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市立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丁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立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丁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2)鲁0883民初18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丁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作出(2022)鲁0883民初1818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