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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6pt">(2020)琼9028民初2724号之二
原告:海南兴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8号诚田花园A+B栋四层4A号铺面。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绍芬,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加航,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科惠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乐活大道1号清水湾国际信息产业园研发楼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虎,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容彪,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兴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科惠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兴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00.70元,减半收取计26150.35元,由原告海南兴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吴彬彬
人民陪审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卢传晓
人民陪审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杨铭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3.00em; ">陈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丰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