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271民初4389号
原告:海南铁三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新华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平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江波,海南众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男,1987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海南兴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亚宝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中铁置业广场1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南铁三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兴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宝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海南铁三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铁三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铁三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2元(海南铁三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6042元),减半收取计3021元,由原告海南铁三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海南铁三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3021元。
审判长邢增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惠
书记员林少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