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兴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达合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兴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达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该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将其位于海口市金贸西路XX号诚田花园地下一层共计14个车位的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海南兴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海南达合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海口市金贸西路XX号诚田花园地下一层共计14个车位的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海南兴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飞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