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新华压铸灯饰有限公司

中山市佰盛灯饰广场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新华压铸灯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2民初2762号
原告:中山市佰盛灯饰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1号二十六楼A。
法定代表人:李万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新华压铸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东第三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区祥浩。
原告中山市佰盛灯饰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新华压铸灯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佰盛灯饰广场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佰盛灯饰广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佰盛灯饰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