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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某某用社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山西中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唐国能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109执3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用社,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1段**。 负责人:***,主任。 被执行人山西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完万柏林区后北屯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唐国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完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昌通世纪广场写字楼**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女,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盂县。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用社与被执行人***、***、***、***、***、***、***、山西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唐国能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9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用社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利息3431142.5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4249元、执行费37054元。 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手续,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0年11月23日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0857.21元。 3.2020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用社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6.截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10857.21元,未受偿3454534.33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