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109执3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用社,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1段**。
负责人:***,主任。
被执行人山西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完万柏林区后北屯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唐国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完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昌通世纪广场写字楼**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女,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盂县。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用社与被执行人***、***、***、***、***、***、***、山西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唐国能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9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用社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利息3431142.5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4249元、执行费37054元。
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手续,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0年11月23日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0857.21元。
3.2020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用社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6.截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10857.21元,未受偿3454534.33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