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某某用社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山西中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唐国能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109执3012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用社,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1段**。
负责人:***,主任。
被执行人山西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完万柏林区后北屯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唐国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完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昌通世纪广场写字楼**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女,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盂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109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唐国能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应收账款等各项收入收益3502445.5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