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9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王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乡后王村。
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西中唐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后北屯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中唐综合贸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50号安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中唐国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9号199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女,1951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任太平,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沁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盂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王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山西中唐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唐综合贸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中唐国能投资有限公司、***、***、***、***、***、任太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在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作出的(2018)晋并南证执字第32号公证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山西中唐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王信用社支付借款本金23000000元及截止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793699.44元,合计:23793699.44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2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订立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被执行人山西中唐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山西中唐综合贸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任太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案件执行费91194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按照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2018)晋并南证执字第32号公证书所确定的款项和应承担的费用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山西中唐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唐综合贸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中唐国能投资有限公司、***、***、***、***、***、任太平、***、***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拍卖以抵偿欠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