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欣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安市欣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02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欣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892978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欣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另行提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0902执14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