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执1264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南天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钟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涛,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腾路。
法定代表人:吴士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通天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士奎,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高新区。
被执行人:李伟,女,1976年4月30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在执行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与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吴士奎、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次执行。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9执12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宗强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罗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高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