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911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天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住所地岱岳区满庄镇泰星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勇兴,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通天街25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府前街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泰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凤天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刘东,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2015)泰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2015)泰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所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