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众志钢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执215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大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349220049R。
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安市众志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66715248Y。
法定代表人:韩广慧。
被执行人: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通天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5414067G。
法定代表人:王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韩广慧,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系被告***之妻。
被执行人:王清,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关于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众志钢材有限公司、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韩广慧、王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02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清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红梅
审判员  赵京富
审判员  张岱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梦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