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巨星吊装服务部

芜湖县巨星吊装服务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10执16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县巨星吊装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东湖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1MA2P2X9NXC。 经营者:后海兵,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特味饭店)。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县巨星吊装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达成和解,该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皖0210执16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刚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