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10执16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县巨星吊装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东湖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1MA2P2X9NXC。
经营者:后海兵,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特味饭店)。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县巨星吊装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达成和解,该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皖0210执16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刚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