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6民初8716号
原告:贵州草海投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西海码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JQC19G。
法定代表人:管昆,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金钊,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生,住威宁县。
原告贵州草海投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草海投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与**就本案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草海投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原告贵州草海投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阎光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