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6民初10069号
原告:贵州草海投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海边街道西海码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JQC19G。
负责人:管昆,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男,1997年10月1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大专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草海投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草海投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贵州草海投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