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6民初8717号
原告:贵州草海投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威宁县海边街道西海码头。
法定代表人:管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JQC19G。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贵州泳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MA6DN3PF58。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六桥街道渔市路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草海投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泳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草海投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6元由原告贵州草海投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