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6民初8715号
原告:贵州草海投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威宁县海边街道西海码头。
法定代表人:管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JQC19G。
特别授权代理人:金钊,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9月18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草海投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草海投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管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