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6872-1号
申请人: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兰台路32号201。
法定代表人:姚红坚,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
法定代表人:徐春祥,系总经理。
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91,995.15元或者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1,995.15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埜
审 判 员 丁 威
人民陪审员 邵 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邢利利
书 记 员 林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