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原点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7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郊民保字第00034号
原告:安徽原点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付小兵。
被告: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原点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汽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