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东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4957扬州市恒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东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12民初4957号
原告扬州市恒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东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恒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恒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恒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扬州市恒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兰荣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