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东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欣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市东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6民初2642号之二
原告苏州欣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市东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依被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苏州香山工坊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现原告苏州欣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欣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欣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849元,由原告苏州欣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伟
书记员 陶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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