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东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源昊防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东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582民初13600号
原告苏州源昊防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昊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东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渚公司)、第三人成道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于2019年11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4月22日、7月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明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被告东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蒋文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涉案工程已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工程款。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1231.1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抗辩的“原告施工的地坪厚度与合同约定不符,应按实际厚度计算工程款”的抗辩应否采信及“要求对涉案地坪的厚度进行鉴定”的申请应否准许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分包合同》提供方,有义务将其盖章的《专业分包合同》交付原告,并对合同中约定“1厚封闭面层;1厚自流平环氧胶泥,强度达标后表面进行修补打磨”的具体含义向原告说明,被告未将其盖章的《专业分包合同》交付原告、也未对合同中约定“1厚封闭面层;1厚自流平环氧胶泥,强度达标后表面进行修补打磨”的具体含义向原告说明,存在过错,由其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自负;同时,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第三人成道公司未因地坪厚度问题而扣减东渚公司相应工程款、也明确表明不再追究被告地坪厚度责任问题,应视为双方默认地坪的实际厚度。故本院对于被告的上述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基于前述理由,且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的“要求对涉案地坪的厚度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无意义,故对于被告的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对于被告的“原告开具的发票是9%、10%的税率与合同约定的16%的税率不符,存在9875元的税差,应当在工程款中进行扣减”抗辩主张应否采信的问题。本院认为,从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暂估工程款来看,涉案工程款并不包括税款;同时,税种、税率由法律规定,什么时间适用何种税率均由税务部门确定,当事人无权约定。故被告要求税差在工程款中扣除的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抗辩的除地坪厚度以外的涉案工程的其他质量问题,可另行处理,本院在本案中不予理涉。被告的其他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12月20日,东渚公司与源昊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东渚公司将“位于可隆公司内的年产1220万平方米汽车内饰用材料扩建项目地坪工程”交由源昊公司施工,施工面积6979.24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42元,工程暂估价293128.08元(6979.24×42),合同签订后,人员材料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金额15%;进度款按照每个月工程完工量,支付合同金额的70%(每个月工程量跟现场确认后申请,次月的15-25日支付工程款),消防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剩余5%为质保金(验收日起一年之后支付)。在支付每笔工程款之前,源昊公司应向东渚公司提交相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源昊公司未提交相应发票的,东渚公司有权拒付。发票提供16%增值税专用发票。“工艺说明”:F3自流平环氧胶泥地面;1厚封闭面层;1厚自流平环氧胶泥,强度达标后表面进行修补打磨;环氧底料一道。合同签订后,源昊公司进行了施工直至完工,东渚公司支付工程款23万元(含成道公司代东渚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7万元)。2018年9月1日,涉案工程及其所属工程整体验收合格,现已交付使用。涉案工程余款经源昊公司催要,东渚公司未能支付,引起本案纠纷。 另查明,2019年9月2日,成道公司、东渚公司、源昊公司三方签订《工程款协议》,主要内容为:“在可隆公司的年产1220万平方米汽车内饰用材料扩建项目地坪分部分包及施工中,源昊公司经成道公司介绍与东渚公司签订施工双包合同,按照成道公司与东渚公司的合同价及施工工艺做法由东渚公司发包给源昊公司进行施工,东渚公司、源昊公司双方合同暂估价为293128元,合同暂估工程量为6979.24平方米(仅为大车间)部分。东渚公司已支付源昊公司16万元工程款。成道公司、东渚公司双方已完成项目结算,因东渚公司与源昊公司有合同纠纷,源昊公司没有结算该项目工程农民工费用,产生农民工群体上访等事件,成道公司为了妥善解决本次事件,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成道公司在成道公司未支付给东渚公司的质保金149273元内支付7万元先行垫付处理源昊公司的农民工工资纠纷。2、成道公司于协议达成之日3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给源昊公司7万元,该项费用按东渚公司支付源昊公司工程款款项支出,源昊公司用于结清农民工工资,此后不存在任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3、东渚公司剩余工程款(质保金)79273元按正常程序于质保期限到期由成道公司直接支付给东渚公司。4、源昊公司必须将该收到款项用于付清农民工工资,如不履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源昊公司承担”。协议签订后,成道公司将上述7万元直接支付给了源昊公司。 再查明,东渚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020年7月15日向源昊公司开具210000元(税率10%)、138791.1元(税率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审理中,东渚公司称,涉案《专业分包合同》系延用成道公司与东渚公司之间的合同版本,是东渚公司将合同电子版发送给源昊公司,源昊公司对合同审核确认无异议后打印并签字盖章给东渚公司。东渚公司、源昊公司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系成道公司介绍给东渚公司,合同约定的工艺说明等均与成道公司与东渚公司之间的合同及成道公司的报价单一致。“工艺说明”中的“1厚”,是指1毫米厚,“1厚封闭面层;1厚自流平环氧胶泥”,两项加起来源昊公司的施工厚度应为2毫米,源昊公司实际施工厚度远远不足,东渚公司为此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地坪的施工厚度进行鉴定。源昊公司称,认可东渚公司所述《专业分包合同》的来源,但东渚公司没有将其盖完章的《专业分包合同》交付源昊公司,源昊公司不知道正式《专业分包合同》是什么样子,东渚公司有无对《专业分包合同》进行修改;同时,东渚公司也没有向源昊公司说明“1厚封闭面层;1厚自流平环氧胶泥,强度达标后表面进行修补打磨”的具体含义,源昊公司只是根据习惯对地坪进行了施工,地,地坪施工厚度有的地方1毫米,有的地方1.2毫米,有的地方0.6毫米,有的地方0.8毫米不等。源昊公司施工地坪曾出现过质量问题,源昊公司已进行维修,维修后经验收是合格的,成道公司也没有因此扣减东渚公司相应工程款,东渚公司也不应扣减源昊公司相应工程款;源昊公司不同意东渚公司的鉴定申请,理由是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即使出现质量问题也是在使用中造成的。对于源昊公司的上述否认,东渚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将其盖完章的《专业分包合同》交付了源昊公司,并对“1厚封闭面层;1厚自流平环氧胶泥,强度达标后表面进行修补打磨”的具体含义进行了说明,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成道公司因地坪厚度问题而扣减东渚公司相应工程款。本院认定,东渚公司未将其盖章的《专业分包合同》交付源昊公司、未对“1厚封闭面层;1厚自流平环氧胶泥,强度达标后表面进行修补打磨”的具体含义向源昊公司说明,成道公司未因地坪厚度问题而扣减东渚公司相应工程款。 审理中,东渚公司、源昊公司一致确认源昊公司已完 成的工程量为8124.55平方米(含合同约定的6979.24平方 米及合同外增加的1686.76平方米),对于单价,东渚公司认为,应以源昊公司实际施工的厚度重新核定。源昊公司认为,合同内的6979.24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每平方米42元,合同外增加的1686.76平方米,参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每平方米42元。综合本案案情,本院对于源昊公司的意见予以采信,认定源昊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为8124.55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42元,计款341231.1元,扣除东渚公司已支付230000元,东渚公司还应支付源昊公司装修工程款111231.1元。 以上事实,有《专业分包合同》、《结算协议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款协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被告苏州市东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源昊防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1231.1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0元,由被告苏州市东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宋会谱 人民陪审员  樊云飞 人民陪审员  黄 勇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