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

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与凤阳县殷涧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民初3283号
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南环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152863921J。
法定代表人:吴红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雨,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文,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东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6003221183D。
法定代表人:陈梅,该镇镇长。
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传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月
书记员曹培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