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

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26民初1137号
原告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1元,减半收取计1595.50元,由原告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计奡舜
书记员  曹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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