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

***、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与***、伏传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126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伏传银,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男,1978年2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申请执行***、伏传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之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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